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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函〔2019〕5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如有以上情况,企业(或个人)要在自查自纠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所辖地建设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阜建安函〔2019〕45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辖地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可向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供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经企业所辖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劳动仲裁书、司法判决及有效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向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我局将在企业申请资质环节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将进行现场核查。
四、为妥善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市将工作方案各阶段工作期限相应调整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截止时间由2019年2月调整至2019年3月底。阜城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延期至3月31日前将企业自查情况表(附件3)报送至市建管局发展科。
(二)全面排查阶段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31日。
(三)总结提升阶段截止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30日。
(四)2019年5月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2日前向市城乡建设局安质科上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2)。
五、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将《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补充通知传达给相关单位,避免出现“挂证”单位不知晓、不知情、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同时要严格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请注册人员社保异常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附件4)速来市建管局发展科调阅详细异常人员名单,并在自查自纠阶段将相应人员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员将作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按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张悦 2165258
挂证举报电话:2162119
附件:1.《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函〔2019〕532号)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3.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自查表
4.注册人员社保异常企业名单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