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阜建安函〔2019〕95号】

发布时间:2021-07-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阜建安函〔2019〕9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单位,高处作业吊篮出租、使用、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安拆、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高处作业吊篮篮》(GB/T 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吊篮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一)吊篮安拆单位管理责任

1.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不得交由使用单位安装、拆卸。

2.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吊篮专项安拆、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

3.与使用单位签订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

4.负责吊篮的检查与维保工作,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

1.对现场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对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审查吊篮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产品合格证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3.组织吊篮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4.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安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专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三)分包使用单位管理责任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工程结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2.审查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出厂合格证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教育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3.督促吊篮安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拆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审核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2.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安装、拆除过程安全管理

1.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装的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安全锁标定证书(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标定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使用说明书、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表,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2.吊篮安拆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安装、拆卸人员应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5.吊篮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范》中5.4的一般标准和强制标准进行。

6.使用单位应在吊篮安装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数检测(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严格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1.吊篮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吊篮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3.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4.吊篮内作业人数不应超过两个,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

5.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

6.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

7.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8.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9.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雨雪、大雾和风沙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它作业。

10.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相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1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安拆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不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测、验收。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强化落实高处作业吊篮安拆、验收、使用过程中各方主体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安拆、验收、使用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6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