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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关于印发《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省住建厅《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资格申请表
2.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业绩登记表
3.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诚信档案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8日
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市建设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省住建厅《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和论证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为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论证专家资源。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暗挖工程,其他等六个专业类别设置,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第二章 专家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学术严谨、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适当的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第六条 专家资格应当按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市城乡建设局审查的程序进行。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阜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资格申请表》(可从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盖章;
(三)申请人向市城乡建设局提交推荐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如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证书或能证明本人解决危大工程实际问题的相关材料)等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备查);
(四)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对初审通过人员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由市城乡建设局公布专家库名单、发放聘书,聘期三年。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需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特点,可赴施工现场实地勘查;
(四)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八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在同一时间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论证,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评审论证会前对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在评审论证会上提出明确的书面个人意见;
(四)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五)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必须报专家组长确认。专家组长要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意见。
(六)不得论证中途无故退出论证活动。
(七)按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学习。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九条 有关单位组织危大工程论证专家论证时,应从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需要指定专家的,指定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市城乡建设局尚未公布专家名单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直接使用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专家,但必须提前3天书面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危大工程论证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设组长一名,负责牵头组织本专家组开展论证咨询工作。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派员监督专家论证,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应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诚信档案,在评审论证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关单位将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专家组论证报告的电子档(或纸质扫描件)报送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经确认后作为专家的业绩,作为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的依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危大工程论证台账、专家业绩登记及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考察。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对工作不负责任,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同一时间参加两个或以上项目的论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超过3次不参加评审、论证等工作的;
(四)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错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六)由于个人健康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七)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化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告知市城乡建设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