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转发关于印发《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08:18 信息来源: 市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59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2020年2月25日上午8点30分左右,界首市复兴西路安置区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4日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9年以来我市发生的9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中,有7起为高处坠落事故。建筑施工高坠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强化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重点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重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履职及持证上岗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高处作业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1.技术措施制定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中是否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实施。

2.应急方案制定情况。是否制定高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高处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是否掌握方案内容,是否定期开展相应应急演练。

3.培训教育交底情况。是否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高处作业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沟、槽、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是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是否设置红灯警示。

5.应对措施落实情况。雨、霜、雾等天气,高处作业时是否采取防滑、防冻措施;6 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是否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6.设施检查验收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对作业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或危险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消除。

(三)高处作业防护情况

1.安全防护用品情况。是否正确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脚手架外侧是否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密封,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是否小于2000目/100cm2。

2.临边作业防护情况。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临边作业场所,是否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栏杆。

3.洞口作业防护情况。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等孔洞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电梯井口是否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门;电梯井道内是否设置水平安全防护和隔离防护设施。

4.攀登作业防护情况。攀登作业人员所用设施和用具是否牢固可靠;梯子的材质、倾角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梯子底部是否坚实、是否存在垫高情况。

5.悬空作业防护情况。悬空作业处是否设置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等是否经验收合格;悬空作业人员是否系挂安全带、佩戴工具袋。

6.操作平台防护情况。落地式操作平台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经检查验收合格;移动式操作平台是否经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铺板是否严密,连接是否牢固,临边是否设置防护栏杆;悬挑式操作平台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是否可靠连接,是否有限载标识,铺板是否严密、牢固。

7.交叉作业防护情况。坠落区域内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棚,防护棚的构造、材质、搭设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3月8日)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0年3月9日—2020年4月9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按照本文第三条“整治重点”的要求认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局属相关单位应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督查检查阶段(2020年5月11日—5月25日)

我局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查,督查结束后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进行通报,具体督查时间和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5月26日—5月31日)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局属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梳理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下一步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所采取的常态化管理措施,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将该项工作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此次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各单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并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形成隐患整治的闭环。

(三)加强引导,认真履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材料。请各县(市)区住建局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城乡建设局局,工作开展情况和有效措施可随时报送。

联系人:任杰。联系电话:2161801,电子邮箱:fyjgjajk@163.com。

 

 

 

 

 

 

 

 

附件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现场检查表

序号

类别

安全标准

检查情况

1

安全管理

(1)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危险作业处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4)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2

安全帽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安全帽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3

安全网

(1)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2)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3)安全平网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

安全带

(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2)安全带的系挂应符合规范要求;

(3)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5

临边防护

(1)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

(2)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6

洞口防护

(1)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电梯井内每隔二层且不大于10m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7

攀登作业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2)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宜为35°~45°,并应设有可靠的拉撑装置;

(3)梯子的材质和制作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8

悬空作业

(1)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2)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等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悬空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佩戴工具袋。

 

9

操作平台

(1)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施工方案;

(2)操作平台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组装,铺板应严密、牢固;

(3)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限载标识;

(4)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

(5)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节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6)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规范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前后两道。

 

10

交叉作业防护

(1)坠落半径内作业位置及通道应设置防护棚;

(2)安全防护棚的构造、材质、搭设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3)防护棚两侧应采取警戒或隔离措施;

(4)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1

起重设备

(1)塔吊爬梯、护圈应保持完好;

(2)施工升降机应有完好的安全装置和停层装置,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铺板及临边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3)物料提升机停层平台搭设牢固、安全可靠,两边应设置不下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全封闭;且应设置向内侧开启的常闭平台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8m。

 

12

脚手架

(1)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施工层以下每隔10m应设置安全平网;

(2)脚手架外侧应挂设密目式安全网;

(3)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做全封闭;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外挂架安全装置、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5)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对悬挂机构(锚点)要派专人监护、检查。